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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钢铁有限公司炼钢厂四炼钢钢包炉综合改造项目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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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17 更新时间:2022年10月25日13:56:48 打印此页 关闭

武汉钢铁有限公司炼钢厂四炼钢钢包炉综合改造项目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单位名称:武汉钢铁有限公司炼钢厂

地理位置:武汉市青山区厂前

陈瑞飞

项目名称:四炼钢钢包炉综合改造项目

项目简介建一套LF钢包精炼炉及配套公辅设施,钢包公称容量210 t,每炉钢可多吃废钢15~20 t,项目建成投产后,进一步提高四炼钢转炉废钢比,在现有的基础上再提高7.14%

现场调查人员易攀、黄杰

时间2022718

现场采样人员董恩、黄杰、石正文

时间2022810日至12

检测人员董恩、石正文、赵丹丹

时间2022810日至16

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生产工艺过程中:其他粉尘、一氧化碳、氮氧化物、二氧化硫、锰及其化合物、氧化钙、噪声、高温

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

其他粉尘、一氧化碳、噪声、高温

检测结果

符合职业卫生接触限值

不符合情况说明

1)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了相关制度,并按照规定的要求定期发放劳动用品,除噪声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不能满足防护需要外,其他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2)部分控制室照度检测值不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评价结论与建议:

评价结论: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该建设项目属于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炼钢。依据对炼钢厂生产工艺过程、使用的原辅材料种类等进行工程分析,识别判定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参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国卫办职健〔20215号),将建设项目职业病风险分级定为严重

按照《职业卫生名词术语》(GBZ/T 224-2010)相关定义,结合建设项目废钢上料工、炉外精炼工(2#钢包炉)的噪声检测结果,废钢上料工、炉外精炼工(2#钢包炉)为噪声作业岗位

建议:

1)个体防护:建设单位应为劳动者配备适用的护听器,并指导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者暴露于工作场所LEX,8h85~95dB的应选用护听器SNR17~34dB的耳塞或耳罩;劳动者暴露于工作场所LEX,8h≥95dB的应选用护听器SNR≥34dB的耳塞、耳罩或者同时佩戴耳塞和耳罩,耳塞和耳罩组合使用时的声衰减值,可按二者中较高的声衰减值增加5dB估算。

2)高温防护措施建议:作业人员进出高温场所应穿戴好隔热服,并尽量减少停留时间;在高温区域应设置轴流风机,进行局部通风;高温作业人员在夏季以前应做好职业性体检,对患有职业禁忌证人员,不得从事高温作业;用人单位应在夏季为高温作业人员提供防暑降温饮料。定期组织高温中暑应急演练,加强员工对高温危害的认识与急救知识培训。

3)危害告知:

应根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警示标识》(GBZ158-2003)的要求在工作岗位设置职业病危害因素警示标识。

检测结果应采用公告栏、告示牌、内部网站等不同形式对工人进行告知。

4)建筑卫生学:照度为建筑卫生学要求,非职业病危害因素,但作业人员作业时可能因照度不足发生摔伤、碰伤等危险。建议炼钢厂在照度不足的区域增大照明设施功率,并定期进行更换、补充。

5)外委作业:部分作业需要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的,企业应对外委单位的相应资质、职业卫生管理、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进行考察,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在与外委签订合同时对职业卫生职责进行详细规定,督促外委单位为操作工人配备合格的个人防护用品并对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加强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6)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二十四号)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5号,202012月)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细化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职业卫生档案,加强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安排未体检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督促外委单位按照相关要求开展职业卫生管理工作;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向卫生健康部门进行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的申报。

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一、《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审核意见

1、建设项目概况清晰,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工艺设备、原辅材料等描述完整、准确,包括施工过程描述;2、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分析较全面3、职业病防护设施检测和运行情况分析较全面;4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分析正确;5、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6、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危害程度分析正确;7、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和管理人员配置合理;8、职业健康监护资料的分析完善9、事故预防和应急措施具备针对性、可行性,并满足要求;10、正常生产后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治效果预期分析正确;11补充措施和建议实用、合理、可行;12、评价结论正确。

二、现场验收意见

1、该项目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及相关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较健全,并按其执行;2、该项目设置有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了专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并建立了职业卫生档案;3、该项目基本完成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的程序,基本符合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要求;4、该项目设置了职业病防护经费,职业病防护设施预算、管理、维护符合要求;并为劳动者配发了个人防护用品,基本符合要求;5、该项目按照要求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监护;6、该项目建立了相关的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预案,配备了相应的应急设施及急救药品,应急管理基本符合要求。

三、《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修改意见

1、完善主报告中控评检测结果浓(强)度范围;2、完善职业健康监护资料分析;3、完善外委作业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分析;4、其他修改见专家个人意见表。

、现场验收整改意见

1、完善钢包炉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和检测结果公示;2、完善职业卫生档案管理;3、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台账管理;4、其他整改意见见专家个人意见表。

评审结论:

专家组原则同意通过《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自验收。《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按专家意见修改完善,现场按专家意见整改,并将修改和整改说明经专家组组长审核签字后存档备查。